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4〕7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4〕7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审定确认工作。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适应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环节变化后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管理,区局决定将现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产品(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变更为“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专门用于农产品收购,并由各地自行印制;对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是否制定统一票样以及印制管理问题,由各盟市国税局确定。
三、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进行偷逃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区局决定从下半年起,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启用废旧物资专用销售发票,票样和具体启用时间另行规定。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保管、供应、缴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并根据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实际业务量核定其发票用量,严格“验旧领新”制度,以防企业利用发票骗取、偷逃税款。
五、各盟市国税局要于7月20日前将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清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