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45:4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4〕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4〕3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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