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45:2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4〕3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4〕3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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