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45:0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4〕9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2004〕91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7号),本文自2008年5月19日起停止执行。】
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鄂国税流字〔2004〕2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范围,仅限于由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因此,除由民政、街道、乡镇举办的国有、集体性质的福利企业外,其他性质的福利企业均不应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围。请你局按此原则掌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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