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44:5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4〕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2004〕93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乌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请示》(乌海国税流字29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95号)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业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等所有小规模纳税人。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几个业务问题的批复》(内国税流字120号)第四条规定:“在代开发票时,应要求申请开票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付款单位提供的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明,申请开票单位或个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依法不须申请的除外)及居民身份证,并将付款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证件附在发票存根联上,以备查核”。该项规定仍然有效,继续执行。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代开发票的有关规定,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销货方信息手工填写即可,不需加盖戳记。但与专用发票信息的采集、比对有关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否则不得代开。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4〕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