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44:2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4〕10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工作顺延时间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工作顺延时间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4〕10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工作顺延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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