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4〕4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4〕45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17号),本文自2009年2月27日起停止执行。】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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