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40:4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5〕1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其它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其它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紧急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5〕1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我区发现数起涉嫌增值税违法、犯罪案件,其特征主要是利用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等增值税其它抵扣凭证,特别是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并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其它抵扣凭证的管理及审核检查工作,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管国税机关对一般纳税人使用其它抵扣凭证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着重进行审核检查。
(一)纳税人没有或基本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主要以其它抵扣凭证特别是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且每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5份或25份以上,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以最大限额或较大限额开具。
(二)通过总局稽核比对的其它抵扣凭证,其反馈结果为“缺联票”、“比对不符”或“重号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特别是商贸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及经营范围后,大量使用其它抵扣凭证特别是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
(四)企业行业类型虽为工业企业,但无生产迹象或者生产规模与发票开具数额明显不符,且具有本条第一款情形特征。
(五)纳税申报连续明显异常,如低税负、零税负申报。
二、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受理部门每月应及时将使用其它抵扣凭证的企业申报资料传递给负责检查的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结合企业申报资料及稽核比对结果,按现行规定进行审核检查。
三、管理部门在审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涉嫌增值税偷逃税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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