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5〕2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5〕2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区情特点,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是增值税金税工程认证、报税、稽核、协查各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使用这一系统的每户企业能否正常、规范的操作,直接影响到整个增值税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的运行质量;尤其需要引起各级国税部门高度注意的是,我区地域广大、企业分散且操作人员素质较低,出现问题的几率很高。因此,各级国税部门一定要在严格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切实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尤其是基层一线的国税主管部门必须要与服务单位的服务人员建立全天候的信息沟通机制,一旦发生问题确保及时解决。
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客观分析纳税人的投诉,认真记载《受理投诉登记表》(表式附后)。为及时了解各地的服务质量,主管国税部门要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对调查结果逐级汇总统计,并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统计表》(表式附后),各盟市国税局于次月5日前通过流转税管理处专用FTP上报区局。区局设立监督投诉电话(电话号码:0471-4306582),面向全区纳税人公开。各盟市、旗县国税局也应设立监督电话,向当地纳税人公布,并上报区局备案。
二、按照“精细化”的要求,切实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贯穿于增值税信息化管理的全过程,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必然要影响到整个系统,《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国税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把责任落实到人,在“精细化”管理上做文章、下功夫,坚决杜绝因职责不清、工作疏漏而产生的问题。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略)
3、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统计表(略)
4、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受理投诉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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