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39:08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5〕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甜菜颗粒粕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甜菜颗粒粕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5〕44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内蒙古甜菜糖业协会《关于请求免征甜菜粕增值税的请示》(内糖协字4号),请示甜菜粕可否列入“单一大宗饲料”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2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对甜菜颗粒粕按照“单一大宗饲料”的粕类产品免征增值税。此前各地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库。

二○○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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