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37:3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5〕7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外购熟料所含废渣计入水泥产成品总废渣率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外购熟料所含废渣计入水泥产成品总废渣率的批复
内国税流函〔2005〕73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通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购入的熟料中废渣量是否计入水泥产成品总废渣率征管的请示》(通国税流字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为鼓励更多水泥企业开展专业化协作生产,我们意见,水泥生产企业外购熟料,如熟料生产企业未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检测水泥产品所含废渣含量时,外购熟料所含废渣一并给予计算。
特此批复。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5〕7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外购熟料所含废渣计入水泥产成品总废渣率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