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33:1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6〕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二连浩特市增值税起征点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二连浩特市增值税起征点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2006〕8号
二连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二连浩特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请示》(二国税发〔2006〕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现行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的有关规定,区局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对你市个体经营者(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个体经营者)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4500元。
请你市结合增值税征管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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