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32:3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6〕5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内蒙古分公司系统新增加油站预缴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内蒙古分公司系统新增加油站预缴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6〕51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内蒙古分公司上报区局确认的新增加油站名单下发给你们,请你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内蒙古分公司增值税缴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5〕15号)有关规定,将名单内的新增加油站纳入预缴增值税范围。
附件: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内蒙古分公司系统新增加油站预缴增值税名单(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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