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6〕5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6〕53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17号),本文自2009年2月27日起停止执行。】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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