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32:1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6〕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内蒙古电力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内蒙古电力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6〕16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和阿拉善盟国家税务局:
根据部分盟市国税局的反映,目前内蒙电力集团所属供电企业税负率水平差异较大,请示区局予以调整。根据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经测算,内蒙古电力公司所属各盟市供电企业实际税负水平确实存在较大差异,原预征率在照顾税负低地区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税负高地区的财政利益。为此,经区局研究,决定采取接近各地实际税负水平的三档预征率,对原预征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对税负率在4%以上的盟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和浩特市预征率由现行的3%调增为3.5%;包头市预征率仍维持现行3.5%的水平。
二、对税负率在3%以上的盟市(鄂尔多斯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预征率仍维持现行3%的水平。
三、对税负率在3%以下的盟市(超高压供电局、乌兰察布市电业局、巴彦淖尔市电业局、乌海市电业局),预征率由现行3%调减为2.5%。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视总机构增值税税负变化情况可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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