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2-5-27 08:39:56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中“小微企业”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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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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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陆续下发了一系列减税、退税、缓税政策。这些税费支持政策很多都惠及“小微企业”这一纳税群体,但是在不同文件中“小微企业”的具体界定范围并不相同。准确理解政策中“小微企业”的判断方法,对于精准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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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中的“小微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第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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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中的“小微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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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企业延缓缴纳税费政策中的“小微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以下简称“第30 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第2号公告”)规定,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以及2022年1月、2月、3月、4 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全部税费。上述税款所属期属于2021年度的,可以延缓缴纳税费的延缓期合计为9个月(第30号公告规定延缓3个月,第2号公告规定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税款所属期属于2022年度的,可以延缓缴纳税费的延缓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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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中的“小微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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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设备、器具折旧优惠政策中的“中小微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第12号公告”)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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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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