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32:0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6〕5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6〕5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5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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