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30:56

内蒙古国家税务总局 内国税流函〔2006〕7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6〕7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6〕7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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