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百问之增值税留抵退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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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那么,政策中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留抵税额如何确定呢?……
本期“纳税百问”带您了解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问题1: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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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问题2: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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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问题3: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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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问题4: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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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问题5: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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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问题6: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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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问题7: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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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一)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四)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问题8: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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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问题9: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还有机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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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在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中,达到纳税信用A级或B级的,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问题10: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若不再是A级或B级,之前已经按规定申请办理的留抵退税是否需要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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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已完成退税的纳税信用A级或B级纳税人,因纳税信用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用级别不再是A级或B级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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