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税收抵免促进企业对外投资效应研究
http://file.tax100.com/o/202205/26/279_1653500428524.gif?width=900&size=5236954作者:
张亦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王常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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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了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发展要求——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持续深化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这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应对新时期新常态经济局势所作出的重大部署,也是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对外开放离不开财税政策的支持,政府的资源配置水平、政策支持力度对企业对外投资有着重要影响(杨宏恩 等,2016),其中税收政策对企业对外投资具有直接影响,且相较于直接投资和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给予了企业更少的限制和更高的自主性,更利于企业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同时作出最适合自身发展需求的决策(关成华 等,2018)。现有的出口退税政策、生效的双边投资协定在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均显著地促进了对外投资的增长(Busse 等,201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是体现国家税收管辖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激励企业跨国经营的重要制度安排。不合理的抵免制度不仅无法有效消除重复征税,还会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因此,部分学者对我国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展开了研究。由于以前我国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的不完善,早期研究多基于制度优化层面进行分析,分为两个方向:一是从实务层面探讨如何更好优化我国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制度设计,如提议引入间接抵免、允许境外国家间的亏损弥补等(崔威,2009);二是基于境外不同国家税收抵免制度比较提出优化建议,如中美、中日以及我国和金砖国家间税收抵免制度的比较分析(伦玉君,2008)等。近期研究则转向企业角度,更多关注企业在现行税收抵免制度下的风险防范(程霆,2021)。现有文献大多基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提高税收公平性和便利性的考量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进行理论优化,对制度的要素性研究较少,缺乏探究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影响资本要素流动相关的研究。
结合上述分析,本文可能的贡献有以下几点。第一,截至目前,有关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的研究多以理论分析为主,缺乏实证检验。本文借助改革契机,验证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改革的资本要素流动效应,拓宽了相关领域的研究边界。第二,本文探讨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可选性改革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揭示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可能影响企业对外投资的微观机制。第三,本文的研究结果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提供了经验依据,也为我国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制的建设提供了经验和启示。
一、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地区)实施了税制改革,刺激了其在华资本的回流,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资本外流的压力。2017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制定包括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境外所得的税收支持政策在内的三项财税支持政策来促进外资增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12月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允许纳税人选择境外税收综合抵免法,同时扩大境外股息所得税收抵免层级。首先,财税〔2017〕84号文件将间接税收抵免层级由原来的3层扩大至5层,这样的变化使企业抵免更加充分,减轻了拥有多层外国控股公司企业的税收负担。其次,改革后的抵免限额计算方式更加灵活,由只能采用分国抵免法改为可以选择分国抵免法或综合抵免法。
为了更加直观地展示抵免方式可选择对企业的影响,本文基于直接抵免,设定“三国家”模型进行分析,以从纳税人角度探究不同盈亏状况下企业直接抵免方法选择的最优性。在本文设定中,国家间盈亏状况的组合基于以下思路:一是境内总公司与境外两家分公司的盈亏情况;二是境外两国税率与我国税率的高低对比情况。在对所有组合进行分析后,我国企业税收抵免方式选择的最优结果见表1(略)。
分析发现,企业抵免方式的最优选不仅受抵免数额的影响,还受到境外分支机构所在国税率高低的影响。但财税〔2017〕84号文件出台后,综合抵免法在多种情况下都对企业更为有利,说明我国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改革切实减轻了对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
借鉴尹音频 等(2009)的相关分析,企业投资行为的实质是购买生产要素,可以把企业在对外和对内投资之间的选择视为其对国际和国内生产要素的选择。当政府给予企业对外投资税收优惠时,国外生产要素价格相对国内生产要素价格下降,企业会倾向于购买更多国外生产要素,即存在税收激励效应。税收激励效应的存在为本文提供了理论基础。即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改革减轻了对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使得国外生产要素价格相对国内生产要素价格下降,从而激励企业进一步对外投资。由此,可以提出假设1。
假设1: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改革改善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企业对外投资存在激励作用。
对我国而言,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投资决策上存在很大差异。国有企业承担着较多的政治社会责任,在维护股东利益的同时,还需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加之国有企业在争取资金方面的较大优势(郝阳 等,2017),其对外投资决策不论是在政策导向方面,还是资金融通方面,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改革影响相对有限;而非国有企业往往以股东收益最大化为单一经营目标,对绩效和利润的追求使得非国有企业对市场环境的变化更为敏感,更能充分享受政策下的红利,以提高投资效率(王治 等,2015)。因此,本文进一步提出假设2。
假设2:相比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可能更容易受到税收抵免制度改革的激励。
近年来,我国“一带一路”的建设不断完善。截至2018年9月底,我国已与包括5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内的109个国家(地区)签署了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有效降低了企业的对外投资风险,为跨国企业投资提供了更广阔、更公平的环境。截至2022年2月6日,我国已经同148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签署200余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受此影响,我国企业可能更愿意选择已与我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进行对外投资,以降低投资风险。由此提出假设3。
假设3:在多重优惠政策激励效应下,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改革对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投资激励效应可能会更明显。
二、计量策略
(一)模型设计
1.样本选择。考虑到非对外投资企业和对外投资企业在“走出去”意愿上存在很大区别,且企业“走出去”的意向往往受到复杂因素的影响,将非对外投资企业归入样本可能会影响回归结果的准确性,故本文选择对外投资企业作为样本。本文选取了国泰安经济金融研究(CSMAR)数据库的海外直接投资子库中能够反映发生对外投资事件的上市公司信息,将其与上市公司基本信息全库进行匹配,得到对外投资企业样本。
2.实证模型构建。由于财税〔2017〕84号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满足精确断点的条件,因此本文选用精确断点回归分析方法构建以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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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Di为处理状态变量,也是回归模型中的核心解释变量,表示i企业t年是否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新政策,Di=1表示i企业在t年适用新政策,否则Di=0。Xi表示年份t与2017的差值,公式(1)表明,处理变量Di是以年份为断点的非连续函数,即无论t如何接近2017,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都不会发生变化,直到等于2017。若公式(1)成立,即可通过估计得到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改革对被解释变量Yit的影响,具体模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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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f(Xi,Di)为驱动变量Xi和处理变量Di的非参数形式或多项式函数(参数)形式,Controlit为一系列控制变量,δ为关键系数。
在非参数断点回归中,考虑到非参数估计对核函数的依赖性,本文分别考虑了Triangular(三角核)与Rectangular(矩形核)加权的两种不同回归方法(陈林 等,2019),其中Triangular(三角核)为默认的最优核函数。而在参数断点回归分析中,关于多项式阶数选择的问题目前学术界并无定论。在实际中,绝大多数文献中多项式阶数设置未超过5阶。考虑到本文采用时间断点回归方法进行研究,与杜鹏程 等(2021)研究方法类似,故本文也选择将多项式函数设置为2阶,并分别报告2阶多项式的回归结果。
(二)变量选择及统计描述
1.数据来源及变量选择。本文通过合并构造了2010—2019年A股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且在实际回归中剔除了早在2010年就已实行综合抵免政策的石油行业。各变量数据来源见表2(略)。
其中,与海外公司进行关联是企业对外投资的初始步骤。借鉴王卉乔 等(2020)的相关研究,本文将企业海外关联企业数(海外关联企业数量的对数,lnNUMBER)作为反映企业对外投资的指标。在此基础上,将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设立的海外关联企业数统计加总得到N,将企业在避税地设立的公司数统计加总得到A_q。
现金持有量高、经营状况好的企业更有可能发生对外投资行为(李磊 等,2015),本文选取了流动比率(LIQRATIO)、资产负债率(DTARATIO)、营业利润率(OPRATE)及融资能力(lnATF)四个指标来反映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
管理层的海外关系资源和教育经历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OFDI)有显著影响(代昀昊 等,2017)。本文选取年拥有海外背景董事数(O_b)和年拥有海外关系人数(n)来反映企业的海外关系。除此之外,企业层面的影响因素还包括研发人员数量占比(RDP)、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RDSPEND)、资本化占研发投入比重(RDINVEST)等。
2.统计性质。表3(略)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变量CSOE代表着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值为1即国有企业,0即非国有企业。
三、实证结果(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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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和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2017年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改革的“准自然实验”,利用2010—2019年A股上市公司海外关联企业数据,验证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推动企业对外投资的经济效应。研究发现,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改革显著提高了企业通过建立海外关联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的概率。同时,这一正向影响在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以及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投资中更加明显。进一步分析表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改革确实使对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得到了改善,且由制度改革引致的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避税动机并不明显,多种模型设定及稳健性检验均证明了本文结论的可靠性。
(二)启示与建议
本文的研究为我国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制提供了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1.简化、规范政策适用条件,进一步落实、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的完善对我国的资本流出起到了激励作用,契合了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政策导向。在当前我国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下,应当进一步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尤其应该关注非国有企业、特定区域在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时所面临的困难,加大对非国有企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境内投资主体的税收、征管支持,更大程度发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对企业对外投资的激励作用。此外,虽然本文在改革的正向效应中并未发现企业存在明显避税动机,但其仍然对企业对外投资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因此,在落实、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的过程中还应注重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打击国际避税行为。
2.加强税收宣传,促进国有企业享受抵免政策优惠。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的完善对国有企业的激励效应并不突出。这可能是由于国有企业体量较大、组织结构复杂,有关对外投资的决策不容易受到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的影响;也可能是现有条件下,国有企业相关税务人员未充分关注到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的变化,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不够充分。基于后者,应加强相关抵免政策的税收宣传,使国有企业在规范自身税务处理、规避税务风险的同时更好享受到政策优惠,也有利于国有企业更好发挥“国进民进”的示范作用。
3.深化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改革,注重特定区域配套税收支持政策构建,助推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的完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众多、税制各异、抵免复杂等问题,降低了企业对外投资的壁垒,显著激励了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投资。但即使可选择抵免方法,企业仍然会因为亏损弥补、境外投资国家高税率而产生当期企业不可抵免的税额和不能抵免的税额。而且,当前参与“一带一路”的国家已达65个,未来“以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为目标,继续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也更需要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因此,基于前者,应进一步深化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改革,考虑将超限抵免额作为应纳税利润的扣减,或者允许不足抵免额同时向前、向后结转,以提高企业的自身积累水平;基于后者,应该考虑构建特定区域间配套税收支持政策,除进一步完善、深化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外,还应注重重点投资国间税收协定、饶让制度的谈签,尽可能降低企业境外投资壁垒,减轻对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更大限度惠及对外投资企业,助推我国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2年第5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张亦然,王常静.境外税收抵免促进企业对外投资效应研究.税务研究,2022(5):9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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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资本特性与税收对策
●税收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助力现代产业体系发展的思考
●提升我国制造业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的税收路径选择
●促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研究
●现代产业体系视角下的增值税改革
●基于高质量发展的资源税改革研究
●论公共供水水资源税的制度优化
●资源税优化:基于税制设计和征管改进的视角
●面向数字经济时代的我国税制改革前瞻
●数字经济对税制改革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数字人民币时代税收征纳主体行为博弈及对策建议
●从明确纳税服务定位角度看纳税服务现代化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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