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 满国税公字〔2006〕7号 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 满洲里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满国税公字〔2006〕7号
全市纳税人: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为做好新旧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的衔接,根据《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