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28:2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7〕2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7〕2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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