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27:0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7〕7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沙柳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沙柳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
内国税流函〔2007〕70号
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沙柳箱板纸及纸箱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请示》(鄂国税流字〔2007〕153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对于沙柳箱板纸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以《关于沙柳箱纸板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840号)明确:对以沙柳枝条为原料加工生产的沙柳箱板纸,可以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的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上述优惠政策的执行,有力地扶持了我区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箱板纸的林产品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企业效益明显好转,生产规模逐渐扩大,也调动了广大农牧民种植沙柳的积极性,部分地区出现了人进沙退的景象,实现了企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和绿化荒漠、治理生态环境的良性互动。为继续扶持该类型企业的健康发展,支持引导更多的企业投资荒漠化治理,鼓励农牧民更大规模地种植沙柳和绿化治沙的积极性,促进我区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协调发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在2008年12月31日前,对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沙柳箱板纸等系列产品,可继续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特此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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