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7〕9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4户电力企业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4户电力企业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内国税流函〔2007〕9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本文自2013年1月29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区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4户电力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7〕15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和企业反映,对实行预征方式缴纳增值税的“一厂两制”发电企业购销燃料的增值税处理不够明确。经区局调查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厂两制”发电企业是指一个发电企业,由于投资主体的不同,部分机组实行分公司管理模式,另一部分机组实行子公司管理模式。对上述实行预征方式缴纳增值税的“一厂两制”发电企业相互间购销燃料,销售方应依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就地缴纳并参与预缴增值税模拟计算。对其生产销售电力产品和燃料以外的其他货物(包括热力产品)和应税劳务,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销售方预缴增值税模拟计算公式调整为:
燃料销项税额=燃料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上网结算电量×不含税电价+不含税应税价外费用)×适用税率+燃料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本期发生全部进项税额-本期转出进项税额+本期分摊抵扣进项税额
本期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本期应预缴增值税=本期应缴增值税×90%-燃料销项税额
相应调整的《发电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见附件。
购货方发电企业凭销售方发电企业开具的燃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本通知从2007年10月1日(即税款所属期2007年10月)起执行。
附件:发电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发电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税款所属期: 单位:千千瓦时、元 纳税人登记号 所隶属电力集团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营业地址 开户银行及账号
企业类型 发电企业 电话号码 销项项目
销售电量(上网电量) 不含税电价 售电收入 价外费用
税率 电力销项税额 燃料销项税额 其中不征税的价外费用
不含税应税价外费用 序 号 123=1×2 4567=(3+5)×68
进项 税款征收 报送单位确认
本期发生全部进项税额 本期转出进项税额 本期分摊抵扣进项税额 本期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9 10 11 12=9-10+11
本期应缴增值税 本期应预缴增值税 本期已交增值税(含查补税款)本期欠缴增值税 本年累计缴纳增值税
13=7+8-12 14=12×90%-8 15 16 17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单位签章 主管税务人员签字:
注:本表一式四联,由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电厂(站、机组)填写,在申报期内随同申报表一同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确认后,第一联退回填报企业留存,第二联由填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留档备查,第三联、第四联于税款所属期次月7日前按隶属关系报送至公司总部。其中,第三联作为公司总部纳税申报的必报资料,并转交其主管税务机关留档备查;第四联由公司总部留存。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