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7〕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7〕26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本文自2013年1月29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内党发〔2007〕16号)有关精神,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充分调研论证,区局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全区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个体经营者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和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到国家规定的上限,全区执行统一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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