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25:2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8〕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8〕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128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已开业的商贸企业,其备案为民族贸易企业之前已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在免税期间应继续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其预计销售额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按现行规定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然后进行民族贸易企业的备案。
三、对辅导期内备案为民族贸易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在免税期间不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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