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25:1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8〕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函〔2008〕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2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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