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24:3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8〕1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8〕1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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