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s Archiver
论坛
›
内蒙古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8〕1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24:3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8〕1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8〕1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七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8〕1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