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20:5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9〕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9〕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应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进行防伪税控变更发行,具体操作步骤见区局FTP://流转税/“配合废旧物资企业恢复征税政策在防伪税控系统中的操作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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