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20:0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9〕1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9〕1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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