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15:5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货劳函〔2009〕7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货劳函〔2009〕7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并宣传到每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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