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15:38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9〕39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9〕39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9年12月2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9〕39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