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策君 发表于 2022-5-23 19:55:23

企业所得税汇算 | 相关申报表修订变化(二)

注意,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到5月31日截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优化办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有关事项进行了修订和说明。
上期我们一起了解了部分申报表单修订后的变化,今天一起来继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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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一)将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事项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
(二)明确第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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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一)精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并调整了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
(二)进一步细化了优惠政策的具体指标,增加填报的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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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将第19-26列“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十、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为便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更精准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增加:
(一)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
(二)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
(三)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
(四)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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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还明确了汇算清缴重点事项,即: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来源: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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