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1 10:14:5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货劳函〔2010〕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货劳函〔2010〕1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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