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实际发生的劳务费支出未取得发票,能否在汇算清缴时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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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实际发生的劳务费支出未取得发票,能否在汇算清缴时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你公司发生的劳务费支出,需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相关凭证后于税前扣除。
来源:云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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