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2-5-23 18:02:25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热知识"Q&A 享受政策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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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
最新政策热知识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22年3月25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今天,我们整理了一些增值税留抵退税最新政策热知识,快来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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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按照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什么是存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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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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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按照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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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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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我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去年享受了增量留抵退税,今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退税力度吗?和此前相比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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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总的来说,在2022年,原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的小微企业,新增适用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税的政策;其他行业的小微企业,不需要满足“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增量留抵税额的退税比例自60%提高至100%,并新增适用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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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我公司符合今年新出台的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条件,请问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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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如果你公司为符合14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如果你公司为符合14号公告规定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规定,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2022年4-6月,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时间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来源:镇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编发:镇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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