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2-5-23 13:10:14

@出口企业:速看!收汇管理规定又有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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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推出了一系列出口退税支持措施,积极服务稳外贸大局。
其中对于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政策有了新变化,一起来学习:
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1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
纳税人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有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视同收汇。
3
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4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解读
划重点,《公告》优化调整了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
“一个减少”:减少事前申报事项
取消出口退税货物无法收汇时,需事前申报的要求,改为企业自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2
“一个增加”:增加视同收汇情形
对于为应对疫情等影响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无法收汇时获得保险赔款的企业,将未收汇则不能退税的政策,调整为将保险赔款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
3
实施分类精准管理
(1)对于存在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提供过虚假或冒用收汇材料等高风险情形的企业,强化风险防范,要求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收汇材料;
(2)对于不存在上述高风险情形的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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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未按规定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待收齐收汇材料后,可继续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2)对于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则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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