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政策君 发表于 2022-5-23 13:02:01

养老托育 退役士兵 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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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托育 退役士兵 重点群体
税收优惠政策
问答1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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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问答二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服务,有什么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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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等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执行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问答三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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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等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执行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问答四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什么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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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创业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继续执行一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贵州省执行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贵州省执行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问答五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什么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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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出台《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继续执行一定限额依次扣减税收和相关附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22号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贵州省执行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贵州省执行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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