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2-5-19 04:45:05

常州市税务局咨询热点问题解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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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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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近期纳税人缴费人咨询重点热点,我局整理了以下问题解答以供您参考,让您在遇到急难问题时知道怎么办、在哪办。为了您的健康安全,我们建议您选择“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如确需线下办理业务,请您自觉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做好自我防护。
1、个体工商户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是否区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逾期了,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的优惠?
答:享受优惠时不区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所属期在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内,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所属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内,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所属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内的,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也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2、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不包括分支机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3、我公司是一家网约车公司,通过组织自营车辆和其他车辆提供客运服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 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具体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4、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收派取得的收入,有什么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5、中型企业,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的时间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6、收到12366的通知短信,内容是提醒我2021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一笔退税尚未办理,收到短信我要怎么办?
答:您可以通过手机打开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首页点击进入2021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模块查看相关详细信息并及时进行申报。建议您可以使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更为方便。
7、2020年度为AB级,2021年度因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评为M级,请问具体原因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相关规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适用纳税信用M级。按照纳税信用评价工作要求,税务机关基于系统自动采集的纳税人申报信息,并经过人工复核复审,确定纳税人评价年度内是否有生产经营业务收入。若您对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8、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信用评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第四条规定,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9、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影响纳税信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10.困难企业申请社保费缓缴,担保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按照省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制定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执行口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时应提供相应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承担担保责任的,需在《江苏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中列名担保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并由担保人签字认可,同时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提供社保费缴费担保用途”。
感谢广大的纳税人缴费人一直以来对常州税务工作的支持,我们将持续以您的需求为导向,以您的满意为目标,和您共同携手,全力服务“532”发展战略,共同为常州税收营商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22年5月18日
供稿:常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审核:常州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发布:常州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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