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涉嫌犯罪,切勿心存侥幸!
一、什么是虚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举个例子】
1.无中生有
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
2.虚开品名
用便于报销的物品名称代替不符合报销要求的实物名称(如:卖的是水泥,发票开的是钢材;卖的是化妆品,发票开的是劳保用品)
3.虚假数量
卖了10个苹果,发票开的是5个苹果。
4.虚假价格
卖的苹果是10元/斤,发票开的是5元/斤。
5.虚假关系
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
6.进销项品名严重背离
买进废纸,开票黄金。
【总结】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处不一致,即为虚开。
二、虚开发票的后果是什么?
(一)受到行政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信用评定为D级
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评价结果将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三)列入税收“黑名单”
税务部门联合34个部门对税收违法当事人实施阻止出境,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限制高消费等28项联合惩戒措施。
【总结】虚开发票行为,轻者给予税收行政处罚,重者直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直接评为D级纳税人,列入税收“黑名单”,同34个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三、真实发生的交易却收到“虚开发票”怎么办?
购方企业在不知对方虚开的情况下,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不能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3.不能补开、换开发票,且不能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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