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们看过来!这些优惠你都享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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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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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1.该政策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2.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3.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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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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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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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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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
2.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中型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小微企业。
其中年销售额的确定标准如下:
◎对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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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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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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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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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行业及相应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满足以下:
◎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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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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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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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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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监审: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退税减税办税费政策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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