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明电字[1994]027 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税明电字027
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局长会议精神,现就发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稽核等工作,区局决定由增值税税政管理部门管理,普通发票由征管部门管理。
二、 各地发票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尽快与增值税政管理部门和税收征管部门联系,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移交工作,在移交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库存、已售的专业发票、普通发票及发票底纹纸、监制章要认真清点、核对和整理,做到账目清楚,实物与帐目相一致,防止发生短少、丢失现象。如有短少、丢失要立即查明原因。
三、 今年二、三、四季度各地需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局征管处已全部调运到各地、发票的工本费大部分地区已汇区国税局征管处。专用发票工本费国家税务总局已多次催促,要求我区迅速汇款、结账。为不影响专用发票管理和正常周转,区局要求凡没有按要求汇齐专用发票工本费的地区务必于今年九月底前汇国税局征管处(开户行: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分理处,账号:02490200387)。
四、根据区国税局新国税明电(1994)001号文规定,我区二季度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七月一日后已全部停止使用,就地封存,为避免封存发票的散乱、遗失,各地、州、市发票管理部要负责登记造册集中就地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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