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50: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3]1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的通知》
新国税函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办发〔2002〕4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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