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银发[2000]85号、浙价费[2000]79号、浙财农[2000]28号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杭银发[2000]85号、浙价费[2000]79号、浙财农[2000]28号
【发布文号】 杭银发[2000]85号、浙价费[2000]79号、浙财农[2000]28号
【发文日期】 2000-03-1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地)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市(地)、县(区)农村信用联社,各市(地)、县(市、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局(农经委、农办)、物价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2000年1月17日 银发[20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农业厅(局)、农(经)委(办)、中共河北、江苏省委农工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市中心支行: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减少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减免有关税费。具体通知如下:
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免收土地登记费和交易费;免收房产登记费和丈量费等其他费用;降低中介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等中介服务费标准;免缴地方政府规定的交通工具过户费。允许收取房地产证书工本费;中介机构评估只收取成本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通知后,要尽快通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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