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0]3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394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0]394号
【发文日期】 2000-05-29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进行了重组改制,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公司〕,现对其涉及的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现决定,对石化股份公司,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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