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47: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0]3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3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941号)转发给你们,自2000年度起,地市级和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由自治区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于每年7月至11月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按定额统一审批,未经批准,各农村信用社上交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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