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2-5-16 01:55:45

关注助残日!扶残惠企政策优惠打包送上,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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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第三十二个全国助残日,本次助残活动主题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为关心关爱残疾人,营造扶残惠企的良好氛围,我们打包送上残疾人相关政策优惠,用人单位、创业就业残疾人员快来对照享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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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政策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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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关键词:限额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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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时,安置残疾人日期应怎样计算?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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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吗?
同时满足上述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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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关键词: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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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残疾人职工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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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满足“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对企业通过现金方式直接付给残疾人的工资不能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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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减征或免征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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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键词:分档减缴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
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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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安置残疾人人数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职工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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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个人政策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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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关键词:免征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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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个人销售商品,能否享受免征优惠?
免征政策仅限服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如残疾人销售商品则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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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减征
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序分别确定。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即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一级至六级(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残疾等级为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七级至八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烈属的50%计算。
政策依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函 》(苏政办函〔2015〕52号)
符合政策优惠享受条件的
用人单位、创业就业残疾人员
快来享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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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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