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46: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发(1994)07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发(1994)07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3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教师条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税发(1994)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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