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 新国税外字(1995)00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外字(1995)00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87号《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税函发(94)68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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