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0 11:45:5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件 新国税外字(1996)00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以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件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以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外字(1996)00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6)677号《关于中、以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税发(1995)67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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